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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21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21民特7号申请人王功彩。委托代理人许安靖。申请人吴运福。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功彩、吴运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1998年12月9日,申请人王功彩与申请人吴运福之妻发生口角矛盾,后申请人吴运福与申请人王功彩因掉落两颗牙齿发生纠纷。多年来双方的矛盾及相应的赔偿经过村委会、派出所、下谷乡政府等部门调解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申请人王功彩多次找到下谷乡政府申请解决,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意见。2013年8月3日,双方又发生纠纷,通过下谷乡派出所协调申请人吴运福向派出所缴纳押金1000元解决此事。2015年,木鱼法庭及下谷乡司法所等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16年1月13日,经神农架林区下谷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申请人吴运福同意向申请人王功彩赔偿两颗牙齿治疗费用8000元、护理费4799元、误工费4368元、精神抚慰金及营养费2833元,合计20000元。申请人王功彩亦同意,并不再因此事向申请人吴运福主张任何权利。二、申请人吴运福将赔偿款20000元交到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中,由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代申请人王功彩暂为保管,从签订协议起一年内(2016年1月13日-2017年1月12日)王功彩不与申请人吴运福发生纠纷。到期后,申请人王功彩到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办理领款手续。三、若申请人王功彩与申请人吴运福因牙齿受伤再次发生纠纷,由参与协调并在协议上签字的王功彩的亲戚出具王功彩又找到吴运福吵闹的证明作为证据,法院依此将停止支付协议达成的款项20000元。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功彩、吴运福经神农架林区下谷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