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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延国与胡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国,胡勇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李延国,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被执行人胡勇智,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杜尔门沁村杜尔门沁学校教师,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延国与被执行人胡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延国于2016年1月6日依据本院[2014]富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胡勇智偿还欠款1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冻结胡勇智在龙江银行富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圣智审判员  李瑞麟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