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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沈伟明信用卡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沈伟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139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责人李兴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伟明,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伟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 宁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人民陪审员  彭琍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