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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70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被告:段某某,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 一代理审判员 戚 新人民陪审员 孙福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