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魏勇与党宗平、唐兴谱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勇,党宗平,唐兴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民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勇,男,汉族,1976年5月31日出生,住哈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宗平,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哈密市。原审被告:唐兴谱,男,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哈密市。上诉人魏勇与被上诉人党宗平、原审被告唐兴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三初字第38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6年1月14日上诉人魏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上诉人魏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魏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 爱 东代理审判员 古丽合尼木&mi ddot;尼牙孜代理审判员 杰恩斯拜克·别克孜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