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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魏勇与党宗平、唐兴谱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勇,党宗平,唐兴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民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勇,男,汉族,1976年5月31日出生,住哈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宗平,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哈密市。原审被告:唐兴谱,男,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哈密市。上诉人魏勇与被上诉人党宗平、原审被告唐兴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三初字第38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6年1月14日上诉人魏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上诉人魏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魏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       爱       东代理审判员 古丽合尼木&mi ddot;尼牙孜代理审判员 杰恩斯拜克·别克孜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