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谭太行、徐海中等与中山市鹏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太行,徐海中,中山市鹏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502-1号原告:谭太行,农民。原告:徐海中。被告:中山市鹏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三溪松山工业路13号之四第一卡;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谢训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先林,广东君品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太行、徐海中与被告中山市鹏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鹏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太行、徐海中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鹏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0元,减半收取6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25元由原告谭太行、徐海中承担。审 判 长 蒋学波代理审判员 郑亚男人民陪审员 魏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