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21号申请人:王巧琴,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宁波华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露科,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巧琴与申请人宁波华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6)浙0212引调29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翁磊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巧琴与申请人宁波华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申请人王巧琴与申请人宁波华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30053000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申请人宁波华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王巧琴购房款137996元;三、申请人宁波华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巧琴违约金10000元;上述第二、三项合计147996元,申请人宁波华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王巧琴。申请人王巧琴于收到上述款项之日配合申请人宁波华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浙0212引调29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