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46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乐清市天极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天极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4698-1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天极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陈荣榜。被执行人: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文成北侧)(江苏凤凰铜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郑洪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天极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执行款303858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凤凰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也没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之财产或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天极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执行款303858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46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尚浙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