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丽波申请执行潘国成、姜智有、吕宜勇、于君涛、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波,潘国成,姜智有,吕宜勇,于君涛,韩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刘丽波,女。被执行人潘国成,男。被执行人姜智有,男。被执行人吕宜勇,男。被执行人于君涛,男。被执行人韩俊,男。申请执行人刘丽波与被执行人潘国成、姜智有、吕宜勇、于君涛、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潘国成、姜智有、吕宜勇、于君涛、韩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刘丽波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潘国成、姜智有、吕宜勇、于君涛、韩俊给付欠款24460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执行人潘国成、姜智有、吕宜勇、于君涛、韩俊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潘国成、姜智有、吕宜勇、于君涛、韩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国成、姜智有、吕宜勇、于君涛韩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丽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潘国成、姜智有、吕宜勇、于君涛、韩俊新的财产线索,刘丽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