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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海峰与被执行人金崇生、王珊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峰,金崇生,王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46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峰。被执行人金崇生。被执行人王珊(系金崇生之妻)。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珊购买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5号城西人家花园小区��1幢1单元3层10301室房屋,房产证号:1075110004-4-1-1-10301~1;查封王珊购买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5号城西人家花园小区第1幢1单元3层10302室房屋,房产证号:1075110004-4-1-1-10302~1;查封王珊购买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84号第1幢20301室房屋,房产证号:1075104015-24-1-1-203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