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森源 电力有限公司与鑫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鑫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322号原告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郭峰,总经理。被告山东鑫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迎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1元,减半收取5745.5元,保全费4365元,均由原告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