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7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海波与倪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海波,倪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195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波。被执行人:倪淙。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7195号陈海波诉倪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倪淙应归还陈海波14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50.00元、执行费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倪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慈执民字第71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