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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栾国尚与李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国尚,李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民初300号原告栾国尚。被告李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国尚诉被告李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国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国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国尚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国尚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