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栾国尚与李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国尚,李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民初300号原告栾国尚。被告李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国尚诉被告李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国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国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国尚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国尚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