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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郭二玲与李强、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二玲,李强,陈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51-1号原告:郭二玲,女,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强(曾用名李书强),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陈秀英,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强之妻。本院受理原告郭二玲与被告李强、陈秀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二玲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强座落在蒙城县名邦学府5号楼1405室房屋一套,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强座落在蒙城县名邦学府5号楼1405室房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赵洪锋所有的位于蒙城县蒙涡路安冷小区D-405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