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高中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中利,马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高中利,男,41岁。被执行人马志国,男,39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中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进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