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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王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苏如开与张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如开,张礼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368号原告苏如开,男,1976年11月15日生。被告张礼平,男,1987年2月28日生。原告苏如开诉被告张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苏如开提供被告张礼平的信息不明确,无法向该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如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苏如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柳九红审判员  王节恒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成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