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营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营民初字第256号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才某某,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预收300元,返还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