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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营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营民初字第256号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才某某,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预收300元,返还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