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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市君洁净业洗涤有限公司、田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市君洁净业洗涤有限公司,田冰,邱昭生,仲亚亭,邱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5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负责人王成军,行长。被告济宁市君洁净业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法定代表人仲亚亭,经理。被告田冰,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邱昭生,194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仲亚亭,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邱明,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济宁市君洁净业洗涤有限公司、田冰、邱昭生、仲亚亭、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宁市君洁净业洗涤有限公��、田冰、邱昭生、仲亚亭、邱明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君洁净业洗涤有限公司、田冰、邱昭生、仲亚亭、邱明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平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