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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生,思创盛自贡市人,自由职业。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20日生,湖北省安陆市人,自由职业。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蔚盈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自己认识,2013年3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争吵不断,被告泼辣、凶悍,并沉迷于打麻将,经常深夜才回家,有事甚至到次日才回家。被告经常对我想骂就骂,想打就打,想砸东西就砸东西,严重干扰我的生活。我与被告结婚后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离婚问题虽经多次协商,但被告每次都反悔。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离婚;2、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之前都是我性格脾气不好,我以后坚决改正,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自由恋爱,2013年3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张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才结婚的夫妻,婚后感情总的来说是好的,现夫妻感情不和,是因为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缺乏沟通和交流,这并不是大的原则问题,被告李某某也明确表示认真改正缺点错误。只要原告张某某打消离婚的念头,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敬、互爱、互让、互谅,多以夫妻感情为重,相信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蔚 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元淳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