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灌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23行审4号申请人灌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灌云县。法定代表人沈学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洪立举,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郝立新,该董事长。申请人灌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4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灌安监管罚(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灌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灌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灌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灌安监管罚(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明宁审 判 员 朱海兵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