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仲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仲某,居民。被告唐某,居民。原告仲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某诉称,被告原籍云南,2006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8年4月1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0月,双方再次产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8年4月1日,双方在本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因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村委会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导致双方夫妻关系不和睦。特别是2011年以来,被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达五年之久,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因被告多年的缺位而名存实亡。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婚姻现状,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仲某与被告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张锦武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庞庭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