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洪涛与张米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涛,张米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庭长 批示院长 批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961号原告:洪涛。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米英。委托代理人:杨幸、刘言,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涛与被告张米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洪涛负担。审判员谢慧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贾心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