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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洪涛与张米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涛,张米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庭长  批示院长  批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961号原告:洪涛。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米英。委托代理人:杨幸、刘言,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涛与被告张米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洪涛负担。审判员谢慧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贾心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