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昌民初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夏晓惠诉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邓金安、黄林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1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晓惠,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邓金安,黄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1151号之一原告:夏晓惠,女,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范彬,系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小平,系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741234-5。法定代表人:邓金安,董事长。被告:邓金安,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黄林,男,汉族,1959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晓惠诉被告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邓金安、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余 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