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道才与陈苏康、陈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才,陈苏康,陈莉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75号原告:陈道才。被告:陈苏康。被告:陈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才与被告陈苏康、陈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道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苏康、陈莉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才撤回对被告陈苏康、陈莉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3元,减半收取2731.50元,由原告陈道才负担。审 判 长 赵 萃人民陪审员 华孝忠人民陪审员 黄桂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