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谢江德与周惠莲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江德,周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谢江德。被执行人:周惠莲,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宜民一终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周惠莲的银行存款666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