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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付景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90号罪犯付景山,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小学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了(2012)北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付景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10月1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景山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景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