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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赵某甲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齐刑一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70********,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组***屯。2015年2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泰来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晓丽,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以齐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森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晓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赵某甲与其岳父被害人董某甲均系泰来县塔子城镇跃进村三组小八闾屯农民,且居住于该屯。2015年2月7日15时左右,赵某甲酒后来到其岳父董某甲家,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董某甲撇暖水瓶打赵未中,被在场的人劝阻。赵某甲被他人推到院外邻居周秀臣家门前道上,董某甲持一根三角铁追撵过来照赵某甲腰部打了一下,赵某甲持随身携带的尖刀照董某甲胸部、腹部连刺五刀,致董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甲系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切左侧胸腹部致多脏器破裂失血而死亡;赵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15年2月7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甲杀害被害人董某甲后回到董家,将董某甲与其儿子董某甲共同居住的房屋点燃,致使董家房屋(价值人民币23170.00元)及室内的海尔牌电视机两台(价值人民币3690.00元)、长城牌电冰箱一台(价值人民币1415.00元)、海马牌汽车大灯一对(价值人民币640元)、豆油四十斤(价值人民币272.00元)等物品烧毁。赵某甲作案后逃离现场。经侦查,被告人赵某甲于2015年2月7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其数罪并罚。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赵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无异议,但辩解称其作案凶器是从被害人董某甲手里抢下,非自身携带,且否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辩解董某甲家中着火与其无关。其辩护人提出:赵某甲激情犯罪,其故意杀人属间接故意,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无前科劣迹,应对其从轻处罚,在无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辩护及量刑意见。对赵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因被告人赵某甲不认罪,故对此不发表辩护及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与其岳父被害人董某甲均系泰来县塔子城镇跃进村三组小八闾屯农民,且均居住于该屯,二人因家庭琐事素有矛盾。2015年2月7日15时许,赵某甲酒后携带尖刀来到董某甲家滋事,因其进屋后便辱骂其岳父称其董大瞎,被董某甲用暖水瓶撇打未中。赵某甲被人推到院外邻居周秀臣家门前道上,董某甲持一根三角铁追撵过来打赵某甲腰部一下,被赵某甲用尖刀连续刺中胸部、腹部五刀,致董某甲当场死亡。随后赵某甲返回董家,趁董家没人,将董某甲与其儿子董某甲共同居住的房屋点燃,致使董家房屋(价值人民币23170.00元)及室内的海尔牌电视机两台(价值人民币3690.00元)、长城牌电冰箱一台(价值人民币1415.00元)、海马牌汽车大灯一对(价值人民币640.00元)、豆油四十斤(价值人民币272.00元)等物品烧毁,合计损失人民币29187.00元。赵某甲作案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董某甲系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切左侧胸腹部致多脏器破裂失血而死亡;赵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赵某甲于2015年2月7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1、尖刀一把,经被告人赵某甲辨认系其杀死董某甲的作案工具;2、三角铁一根,是董某甲打赵某甲时使用;3、赵某甲作案所着夹克衫、牛仔裤及皮鞋,证实赵某甲作案时的着装;4、暖水瓶照片及烧毁的豆油桶残骸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董某甲及被告人赵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2、泰来县人民医院抢救记录,证实2015年2月7日120到案发现场时董某甲意识消失,无自主呼吸、无脉搏,双瞳孔散大,对光反应消失。腹部外伤、肠管外露;3、泰来县公安局塔子城派出所接警记录,证实2015年2月7日4时16分接1363452****电话报案,称跃进村三组小八闾屯着火了,有人打架;4、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被烧毁房屋的位置、方位;5、火灾救援现场移交单及气象台气象证明,证实案发当日的气象信息及风速、风向;6、赵某甲手机1884633****通话详单,证实案发后赵某甲分别与董某丙、董某乙、赵某乙的通话情况;7、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物证依法扣押。(三)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16时许,他见前院董某甲家房盖冒烟想过去看看,出自家大门往西见董某甲在土路上侧身躺着,脸冲西,腹部位置有血迹,就打了120急救电话。到董某甲家房前见前窗户往出冒火,一定是着火了,其又往塔子城派出所挂电话报警,并挂了119火警电话。听屯里人说是赵某甲用刀扎了他老丈人董某甲,并将其家房子点着。2、证人周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15时30分许,他和夏某甲、王某甲、董某甲在董家看纸牌,董某甲的姑爷赵某甲酒后进屋冲他老丈人说“董大瞎,我们出去打工,你他妈还有心看小牌”,董某甲一听姑爷喊他外号脸挂不住,就在茶几上拿起暖瓶打过去,没打着赵某甲,他把赵某甲推到周秀臣家大门前。这时董某甲拿根三角铁追出来打赵某甲,见赵某甲用胳膊搪一下,手里拿把尖刀就往董某甲前胸捅了好几刀,董某甲倒地上不动了,赵某甲拿刀就朝董某甲家方向来。同时证实,赵某甲在董某甲追来之前就从衣服内侧掏出一把尖刀,是木把单刃的。3、证人夏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15时许,他和王某甲、周某甲在董某甲家看纸牌,董某甲的姑爷赵某甲气呼呼的进屋好像没少喝酒,对其老丈人董某甲说“你这老丈人当的挺有正事呀,女婿在外打工你还他妈有心思看牌呢你个董大瞎”,董某甲顺手拿起暖水瓶冲赵某甲扔过去没打着。周某甲把赵某甲推出屋,董某甲没穿外衣就出屋了,他和王某甲收拾碎玻璃碴子,也就二三分钟周某甲回来说“赵某甲把老董头干倒了赶紧走吧”。他们出来看见董某甲躺在他家房后东边五六十米的土路上,他女婿气呼呼的朝他们过来,吓的他们就跑了。过有二十多分钟董某甲家房子着火了,房盖冒着烟,听说赵某甲伤人后将老丈人家房子点着了。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15时许,他和夏某甲、周某甲在董某甲家看纸牌,赵某甲从外面进来看样子刚喝完酒,进屋就冲董某甲没好气的说“你女婿在外面打工你他妈还有闲心玩牌,你个董瞎子还能看牌”。董某甲当时挺生气,顺手拿起暖瓶打过去,没打着赵某甲,周某甲看两人要动手就把赵某甲推出屋,他和夏某甲就收拾碎的暖瓶碴子,董某甲追出去后不长时间周某甲回来说“出事了,赵某甲把老董头干倒了”,他们一听就跑了,回头看见赵某甲又进了董某甲家院子。5、证人夏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15时许,他家西边路上躺着个人,到跟前一看是董某甲,肚子下面流了很多血,他给董某甲的外孙赵某乙打电话,赵某乙说他在扎旗往回来呢,他问赵某乙用不用给老头盖个被,赵某乙说拿个被给盖上吧。他到董某甲家取被时见赵某甲在炕沿上坐着还向其要烟抽,他拽条被出来给董某甲盖上就到他二叔家呆着,约16时许见董某甲家房子冒烟了。6、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15时许,她听见外面吵吵,出门看见周秀臣家大门口有个人躺在地上,她到跟前听人说“狗剩子把老董头干倒了”,她一看真是老董头倒在地上,并看见她三弟赵某甲在老董头家院子里站着,她奔过去问赵某甲“为啥把你老丈人整倒了”,赵某甲说“他不让我过好,我也不让他过好”。见赵某甲手里有把尖刀她就给抢下来扔到董某甲家正房西侧的仓房上了。7、证人于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16时许,赵某甲来其家说刚才把老丈人用刀捅了。他劝赵某甲回家,赵某甲还想唠,他就和儿子于某乙拉拉扯扯的把赵某甲送回家。赵某甲的外甥姑爷刘东子去了,进屋就打赵某甲头部一拳,直接把他打坐地上了,他和儿子一看这情况就走了。回来时听人说董某甲家房子冒烟着火了,他向外看时见窗前飘着白烟。后来听说赵某甲将老丈人捅死,房子还给点着了。8、证人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16时许赵某甲从他家后门进屋,因为他来之前就听说他用刀把老丈人捅了,大家非常害怕,他爸于某甲还把赵某甲身上搜了一遍怕他带刀进来并把他推出屋,在屋外赵某甲说用刀把他老丈人杀了,如果不判他死刑,出来后也得七八十岁,到时叫他爸去看看他,还对他说以后对他儿子赵某乙好点,照顾着点。他们将赵某甲送回家,刘东进屋就给赵某甲头部一拳,把赵某甲打坐地上了,他爸一看就拽他回家了。9、证人何某甲证言,证实她丈夫董某甲因姑爷总爱喝酒不好好过日子,还到处说媳妇不好而不满,有时说他,为此二人关系不好,赵某甲有一年左右不去她家。2015年2月7日儿子董某甲开车拉她到扎旗走亲戚,丈夫董某甲一个人在家,后来听说出事了,儿子先回来,等她赶到家时都下午五点多钟了,见董某甲在道上躺着人已经死了,自家房子已经烧塌,屋里的东西也烧没了。同时证实,其家一进门靠东墙是咸菜缸、豆油桶、水缸、铁炉子、烧火用的苞米瓤子。铁炉子带暖气用,豆油桶里装有40斤左右豆油。10、证人董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15时24分许,他接妹妹董某丙电话说“狗剩子喝酒上咱家闹去了”。他开车往回走,一路上给父亲董某甲打电话没打通,到家后见自家房子已经烧落架了,父亲躺在房后路上,上身有血,一堆肠子外露,人已经死了。派出所来人问谁干的,他说是赵某甲,民警就叫他上车领着到了赵某甲家,赵某甲从屋里出来就被按住了。同时证实,赵某甲和他父亲董某甲素有矛盾,因为赵某甲总说他媳妇外面有人,两口子总打仗,他父亲就说他,赵某甲有一年多没上他家。他和其父亲共同居住,其家有液晶电视两台、洗衣机、电冰箱、40斤豆油等。11、证人董某丙证言,证实她丈夫赵某甲喝完酒不讲理总找茬吵架,总猜疑家里的钱花在了父亲董某甲身上,家里东西没了也怀疑是其父亲偷走了。案发当天赵某甲向其要100元钱随礼,因赵某甲将二人打工挣的钱都花了,连随礼的钱都没有二人吵了起来并动了手,赵某甲踹她一脚,她把赵某甲脸挠了。当天中午他和儿子赵某乙开车去扎旗走亲戚,下午16时往回走时赵某乙接屯子人电话说父亲被赵某甲打够呛,她也接到赵某甲电话说“操你妈的快回来,回来我就整死你”。12、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从小就知道他父亲和姥爷关系不睦,父母一吵架父亲就带上他姥爷,有时家里东西没了也总说是姥爷给拿走了,最近两三年他爸和他姥爷基本没来往。案发当天早上父亲向母亲要100元钱随礼,父亲又说姥爷坏话二人吵了起来,还撕扒到一起被他拉开,他怕二人再干仗就开车把母亲拉着去了扎旗。当天下午15时30分许他接到本屯高某甲电话说他姥爷被他爸打坏了。他爸也给他打电话叫他好好过,并说“爸要死了”。回来后见姥爷在夏明辉家房后躺着,他将姥爷抱起来时发现肠子都冒出来,人已经不喘气了。同时证实,2015年1月7日他爸要开屠宰点叫他帮忙买几把杀牲口的尖刀,他到大市场西面街道上一家五金店买了三把尖刀,回来交给了他爸。过了半个月左右他爸将店关门不干了,他也没看见那三把刀。1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他是本屯屯医。2015年2月7日下午屯里人给他打电话说“狗剩子把他老丈人用刀捅了你来看一下”。他到现场时看见董某甲身上盖个棉被,他上前看他眼睛已经瞳孔放大,用手试一下鼻子不出气了,他就告诉身边的人已经死了。同时证实,董某甲家住房是1989年4月他家盖的,2001年卖给了董某甲。房子前脸砖结构,两个大山和北墙是土的,是一面清,两间半的房子。房子带院当时卖给董某甲的价格是2600.00元。14、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认识他的人都叫他刘东,赵某甲是他姨丈人。2015年2月7日早他和妻子找赵某乙要和其去扎旗,见赵某乙他爸赵某甲和他妈董某丙打到一起,他过去拉架,赵某甲脸上被妻子挠了一道,被他拉开。赵某甲拿两个50元钱和他换了张100元就走了。下午在从扎旗回来的路上赵某乙接高某甲的电话说他爸和他姥爷打仗了。他们进屯子后见董某甲家着火了,董某甲躺在周秀臣家大门口。因在回来的路上赵某甲给赵某乙打电话说不活了,他怕他喝药就开车往赵某甲家走,进屋挥拳照赵某甲头部打一拳,把他打坐地上了,于某甲和他儿子也在,见这情况就跑了。赵某甲跟他说“我和你姥爷打仗用刀把他捅了”,赵某甲当时状态没少喝酒,还没醒酒。15、证人董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15时30分许,赵某甲打电话给他说“你大哥让我用刀扎了,人够呛,你不来恐怕看不见了”。他告诉赶紧打120、110救人,赵某甲还说“他家房子让我点着了,窗户玻璃也给砸了”。赵某甲平时喝点酒总愿意给他打电话磨叽,说董某甲不好偏向儿子董某甲,瞧不起他,也不管他。为此他也劝过,可赵某甲不听,总想这些破事,因此和董某甲产生了积怨。因为赵某甲爱喝酒,两口子总干仗。赵某甲当时用的手机号码是1884633****。16、证人王财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因夏德库媳妇病愈出院了,他和赵某甲、王成等人去探病随礼,中午在夏德库家喝的酒,赵某甲喝有两杯白酒,还喝了些啤酒,喝完酒大家就散了,当时赵某甲脸上有一小条划伤,不知道咋整的。(四)被告人供述:赵某甲供述证实,案发当天早晨他跟妻子董某丙要100元钱随礼,二人因此事吵起来还动了手。董某丙给了他两张五十元,他和刘东换张一百元就去随礼了。中午在夏德库家喝了两杯白酒三瓶啤酒,约下午13时他想到岳父董某甲家理论理论“为什么快过年了我和妻子总叽咯,到底他家想咋的”。他先回家找把尖刀带上就到了岳父家,进屋见董某甲和夏某甲、周某甲等人在看小牌,就说“你这老丈人挺有正事,姑爷在外打工你还有心看牌”,还喊了岳父外号“董大瞎”,岳父用暖水瓶打他,他被周某甲推出屋。在周秀臣家门口时他感觉背部疼一下,回身见是董某甲,就用右手攥着的刀直接扎到董某甲左侧肚子上,接着又朝他肚子捅了三四刀,并把董某甲推倒在地,用脚扒拉他脑袋和胸部几下,见董某甲没反应脸色煞白指定死了,就想到一不做二不休点他家房子,叫老丈母娘不好过。他回到董某甲家,到厨房看见铁炉子点着火,就把碗橱上的六七斤豆油倒在铁炉子和炉子旁边的苞米瓤子上,还往东西屋地上也倒了一些,豆油倒没后他捡起一根苞米杆在火上点燃扔到地上的苞米杆堆上,见火着起来,他把东西屋的电视推到地上,又踹了电视后壳。从董某甲家出来他直接来到于某甲家把杀老丈人的事跟于某甲说了,回到家看见外甥姑爷刘东,把杀老丈人的事又跟他说了,并和刘东说你往派出所打电话吧,刘东说派出所的人一会就来。同时证实,案发前两个月他叫儿子赵某乙在泰来买回三把单刃尖刀想开屠宰点,后来不开了就把其中的两把刀放在工具箱里,搬家时工具箱颠簸丢了,这一把是工具箱放不下,放在车斗前的纸盒子里,案发前他回家就是从这纸盒子里拿的刀。他杀人后这把刀被他姐赵某甲抢下来,扔哪不知道。(五)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董某甲系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切左侧胸腹部致多脏器破裂失血死亡。2、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物)字(2015)146号鉴定书,证实送检黑色夹克未检出人血;送检角铁左端未获得STR多态性检测结果;送检现场血纱、单刃刀刀尖、单刃刀刀把、棕色皮鞋(右脚)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和董某甲相同,似然比为1.56×1028;送检灰色牛仔裤(右大腿)检出混合型STR,不排除来源于董某甲。3、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71号鉴定书,证实赵某甲左腰背部见一青紫色改变。其损伤评定为轻微伤。4、泰来县物价监督管理局泰价鉴字(2015)第15号关于烧毁房屋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受损房屋价格鉴定标的价格为人民币23170.00元。5、泰来县物价监督管理局泰价鉴字(2015)第26号关于被损毁电视等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受损海尔电视机两台、长城电冰箱一台、海马汽车大灯两个及散装豆油,合计鉴定价格人民币6017.00元。(六)现场勘查笔录:泰来县公安局技术中K230224010022201502020006勘查号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泰来县塔子城镇两井子村小八闾屯,中心现场董某甲家住房及北侧东西向土道上。现场提取血迹、三角铁(长78厘米、款3厘米)。董某甲家为两间半坐北朝南砖木结构住房(已被火烧毁),室内物品已烧毁,仍可见明火,室内有铁质圆形炉子。在仓房上盖提取单刃尖刀一把,全长27厘米、刃长15.5厘米、刃宽3厘米,单刃刀表面附着血迹。(七)其他证据:1、泰来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赵某甲案发后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在其家院内抓获。2、辨认笔录两份,证实赵某甲对作案工具尖刀进行了辨认,指出10把尖刀中的6号尖刀系其作案凶器;证人赵某乙对帮助其父购买尖刀进行辨认,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0把尖刀中,指出6号尖刀系其在泰来县一五金店购买。3、提取笔录证实,赵某甲归案后公安机关对其所着黑灰拼接夹克、灰色牛仔裤、棕色皮鞋进行提取;在被害人董某甲家西侧仓房上提取带血单刃尖刀一把。4、尸检照片、物证照片、现场拍照、火灾救援现场移交单、接处警记录及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及指认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关于在被害人手中抢下凶器的辩解,经查,赵某甲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携带尖刀去董家理论,证人周某甲证言证实看见赵某甲从怀里掏出尖刀照董某甲胸部连刺数刀,此证言与赵某甲供述相互印证,且本案无被害人持刀的相关证据,故赵某甲此辩解有悖于案件事实,不予采信。被告人赵某甲对纵火点燃董某甲家房屋的事实予以否认的辩解,经查,赵某甲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将岳父董某甲杀死后,为泄私愤而使用室内豆油、苞米杆、苞米瓤,借用董家取暖的铁炉子实施放火,此供述与证人董某乙、董某甲、何某甲及现场勘查笔录相互印证,故此辩解不成立,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赵某甲故意杀人属激情犯罪,非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甲携带尖刀到岳父董某甲家,进屋后辱骂董某甲引发本案,且持刀照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攮刺五刀,其中四刀进入胸腹腔,造成被害人董某甲因多脏器破裂失血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连续攮刺被害人要害部位的客观行为,造成了董某甲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直接故意杀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为直接故意杀人,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赵某甲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因赵某甲当庭否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且不如实供述杀人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好,故对此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已予注意。被告人赵某甲仅因家庭琐事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有准备地实施犯罪,犯罪手段极其凶狠,后果特别严重,其杀人后为泄私愤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累及无辜他人财物受损,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对此两罪均应从严惩处。本案虽发生于家庭内部,缘由家庭矛盾而引发,但赵某甲犯罪情节卑劣,目无法纪、尊长忤逆杀人,且无认罪、悔罪表现,无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赵某甲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犯罪工具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宋 知审判员 袁振利审判员 曹 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冬冬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刑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