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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一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顾巧莲与吴丽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巧莲,吴丽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一初字第598号原告顾巧莲。委托代理人管峻,云南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丽芬。原告顾巧莲与被告吴丽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巧莲诉称,其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8月24日,其的孩子在自家楼下玩耍时,遭到被告辱骂,其听到后出去与被告理论,之后其带着孩子返回了家中。晚饭后其出门散步,走到被告家门口时,遭到被告攻击,在此过程中,其左耳部和右手指被对方用嘴咬伤,导致其左耳垂部分脱落、手指受伤,于当天被送往澄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经医院诊断:左耳垂部撕脱伤。住院12日后,其出院在家做保守治疗。2015年9月15日经澄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由被告支付其医疗费4330.8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12天)、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948.24元(79.02元×12天)、交通费500元、后期治疗费2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37179.07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将后期治疗费变更为13000元,精神抚慰金变更为14000元。并当庭述称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城镇代码的规定,在互联网上进行查询,其所居住的十里亭处于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忠窑社区,代码为城镇结合区,故其的赔偿标准应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核算赔偿。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原告顾巧莲的起诉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经审查,于2015年8月24日与顾巧莲发生纠纷的是吴丽芳,而并非原告顾巧莲所起诉的吴丽芬,并且经过询问,吴丽芳不同意由本院变更后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巧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原告预交365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5元退还顾巧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