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4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长沙中威石材有限公司与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中威石材有限公司,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4604号原告长沙中威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张公岭村七组260号。法定代表人黄清烟。担保人黄清烟,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23195910054433,住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文斗村土厝133号。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办公12B01。法定代表人蒋清林。第三人开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四���。法定代表人罗可大。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威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开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中威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6949.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黄清烟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长远华樟名府1908号(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房屋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威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6949.6元或查���、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黄清烟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长远华樟名府1908号(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的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才华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