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谢桂英与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英,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谢桂英,女,1969年1月23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龙潭区新安街。法定代表人:徐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海英,该公司会计。原告谢桂英诉被告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谢桂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即5.00元,由原告谢桂英承担。审 判 长 李 赞代理审判员 黄 巍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静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