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47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与徐明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徐明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709-2号原告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7848-X。法定代表人彭华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封世儒,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徐明会,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明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明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明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衽伟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