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振文与贾飞、王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文,贾飞,王大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1042号原告:王振文委托代理人:陈斌,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富,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贾飞被告:王大庆原告王振文诉被告贾飞、王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文的委托代理人陈斌、张世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飞、王大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振文诉称:2014年1月27日,贾飞因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立据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1月26日,并由王大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依约向贾飞交付现金4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贾飞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6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9月27日,本清息止);2、判令被告贾飞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王大庆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振文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一份,证明(1)被告贾飞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及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1月26日,借款已过清偿期的事实;(2)被告王大庆对该笔借款和对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4、原告律师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此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的事实。贾飞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王大庆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3借条中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超出法律保护范围,超出部分不予认定。基于上述证据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贾飞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原告诉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大庆为贾飞借款提供担保,应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飞偿还原告王振文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贾飞支付原告王振文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一、二项判决,被告贾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被告王大庆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