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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小红、徐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赵小红,徐艳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29-1号原告: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卢根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小红,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徐艳春,女,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红、徐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赵小红、徐艳春名下价值40万元的房产,并用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皖BHD0**号小型轿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小红、徐艳春名下价值40万元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