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颜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颜某。被告牛某某。原告颜某诉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某经人民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8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颜某甲1994年6月29日出生(已成人),次子颜某乙2002年6月19日出生(学生),双方结婚后,由于认识时间短相互不了解,其生活感情一般。被告牛某某经常上网与网友聊天,对原告及家庭不管不问,一切全部由原告照顾家庭和孩子。被告牛某某于2010年9月7日与网友悄然离家出走,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家庭积蓄全部拿走。被告离家出走后给原告在生活上、感情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在被告离家出走后多次进行寻找至今毫无音信,并向派出所报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达五年之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被告牛某某经人民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原告颜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二人是夫妻关系。2、怀来县官厅镇颜家沟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牛某某下落不明和时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颜某甲1994年6月29日出生(已成人),次子颜某乙2002年6月19日出生(学生),被告牛某某于2010年9月7日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原告颜某曾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3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颜某甲(已成人),次子颜某乙2002年6月19日出生(学生),被告牛某某于2010年9月7日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原告颜某曾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五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颜某要求与被告牛某某离婚及抚育次子颜某乙的主张,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颜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次子颜某乙2002年6月19日出生(学生)随原告颜某共同生活,抚育费由原告颜某负担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郜占禄人民陪审员 王玉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