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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保东与徐州华隆热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东,徐州华隆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官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张保东,居民。委托代理人谢昌利,居民。被告徐州华隆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骆应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东诉被告徐州华隆热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被告申请重整。2016年1月14日,原告张保东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保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保东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