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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俞百军与龚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百军,龚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1399号原告俞百军。委托代理人朱海斌,上海市协力(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百军诉被告龚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百军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百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俞百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佼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