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谢贵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96号罪犯谢贵权,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莫旗,小学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了(2009)黑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贵权犯故盗窃罪、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2010年1月2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贵权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贵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