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林佩玉与张程、胡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佩玉,张程,胡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林佩玉。被执行人张程。被执行人胡芳,系张程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的林佩玉与被执行人张程、胡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林佩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张程、胡芳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40/41街坊江南春城15栋1-2层12号商网、青2011006930(土地证号青国用﹤商2011﹥第15**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程、胡芳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40/41街坊江南春城15栋1-2层12号商网、青2011006930(土地证号青国用﹤商2011﹥第1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虹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