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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马全与韩宝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马全,韩宝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2民初25号原告李马全。被告韩宝琴。原告李马全与被告韩宝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马全以其与被告韩宝琴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宝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马全的撤诉申请是基于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的事实而提出来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马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李马全负担。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