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马全与韩宝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马全,韩宝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2民初25号原告李马全。被告韩宝琴。原告李马全与被告韩宝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马全以其与被告韩宝琴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宝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马全的撤诉申请是基于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的事实而提出来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马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李马全负担。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