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0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杨文亮申请执行罗宾、张淑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亮,罗宾,张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杨文亮,男。被执行人:罗宾,男。被执行人:张淑琴,女。杨文亮申请执行罗宾、张淑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杨文亮依生效调解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由罗宾、张淑琴支付其调解书确定的第一期款项37145.6元。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已将该款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人,案件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案件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执5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达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