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马志幸与马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幸,马志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565号原告:马志幸,男。被告:马志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幸与被告马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幸以被告住所地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幸负担。审 判 长 张新芬审 判 员 孙华稳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