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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马志幸与马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幸,马志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565号原告:马志幸,男。被告:马志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幸与被告马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幸以被告住所地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幸负担。审 判 长  张新芬审 判 员  孙华稳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