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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商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扬州市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商初字第00153号原告扬州市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兴结路25号。法定代表人钱桂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正朝,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天山工业集中区康立特路。法定代表人吴宏林,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扬州市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市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