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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加然与杨赛丽、李忠录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加然,李忠录,杨赛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郑加然,男。被执行人李忠录,男。被执行人杨赛丽,女。申请执行人郑加然与被执行人李忠录、杨赛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279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忠录、杨赛丽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加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60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忠录、杨赛丽于2016年11月30前偿付申请执行人郑加然兑现款人民币4160元,利息840元,合计人民币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光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