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李建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李建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4233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都路奥林花园物业管理处。代表人:陈卓,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付新新,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孙建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建设,1956年3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李建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0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