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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郭子亮、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子亮,薛翠武,许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郭子亮、男。被执行人:薛翠武。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07138396.被执行人:许梦云,系薛翠武之妻。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郭子亮与被执行人薛翠武、许梦云最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翠武、许梦云银行存款13500元(含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算至2016年5月23日)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两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