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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阳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