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9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黎扬安、林利柳等与李纯林、赖建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扬安,林利柳,李纯林,赖建省,陈东俊,李深波,郑志标,李深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995-2号申请执行人黎扬安,1964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林利柳。被执行人李纯林。被执行人赖建省。被执行人陈东俊。被执行人李深波。被执行人郑志标。被执行人李深业。关于申请执行人黎扬安、林利柳与被执行人李纯林、赖建省、陈东俊、李深波、郑志标、李深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纯林、赖建省、陈东俊、李深波、郑志标、李深业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费602546.13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黎扬安、林利柳。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管理、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及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纯林、赖建省、陈东俊、李深波、郑志标、李深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纯林、赖建省、陈东俊、李深波、郑志标、李深业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四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9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