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06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钟威,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庞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