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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06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钟威,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庞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