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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39号-1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智荣与谢显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荣,谢显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39号-1申请执行人刘智荣,女,生于1945年7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谢显珍,女,生于1955年1月1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刘智荣申请执行谢显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作出(2014)合江执字第84-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谢显珍银行存款15000.00元,因被执行人谢显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显珍在中国建设银行合江县支行通江路储蓄所帐户存款384.88元的冻结,并划拨存款384.88元。二、继续冻结该帐户的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