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祝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翟承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龙 百度搜索“”